丹佛台灣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1. 本會訂名為『丹佛台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Denver , 簡稱為 (TCCD)。
  2. 本會係由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中華民國的民間非營利工商組織。
  3. 會會徽如下:

第二章:宗旨

  1. 與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其各地區台灣商會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開闊國際市場領域。
  2. 與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其各地區台灣商會相互聯繫、交流、互助、聯誼, 且砌磋工商管理和學術科技。
  3. 與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其各地區台灣商會共同分享及提升各種工商財經資訊,強化經貿合作關係。
  4. 與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其各區台灣商會共同合作提升台灣商會之國際地位,促進各國對台灣商會的認知與保障。
  5. 與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及其各區台灣商會共同促進文化交流,增進相互瞭解、學習和經濟互利的雙贏理念。

第三章:會員

  1. 本會以丹佛地區本會會員為主體。
  2. 凡具有或曾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台灣出生者,或其配偶及直系血親者皆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3. 本會會員分為正會員及會員之友。
  4. 正會員得出席會員大會,行使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被選舉成為會長及理事會成員則須擁有或曾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會說中文者
  5. 凡贊同本會宗旨,有正當職業並會說中文者, 經會員一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通過,繳納年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之友,但無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6. 會員與會員之友可收到北美洲總商會資訊、工商業務、聯誼活動報告及參加丹佛台灣商會年度交誼餐會。
  7.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會員 5 人以上檢舉,經理事會調查屬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予以退會處分,所繳會費不予退費。

第四章: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正會員組成之,每年將固定舉行。
  2. 會員大會以應達到全體正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始得舉行。
  3.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 投票選舉本會理事。
            B. 審查本會之預算與決算。
            C. 本會財產之處理。
            D. 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結果。
            E. 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第五章:理事會

  1.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責機構,由理事成員 16 位組成。新理事於每年年會時由會員投票通過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候選人可於會員大會 30 天前經由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之後得可成為候選人。
  2. 若有理事於年度中因故無法履行理事一職,後補理事可由理事會提名並經半數以上理事通過即可加入理事會擔任理事一職。
  3. 理事會之召開及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以過半數之理事出席經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
  4. 理事會每四個月由會長召集一次,必需時也可召開臨時理事會。
  5. 理事會職責為:

            A.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B.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提出會務執行報告。
            C.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D. 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E. 與有關之政府主管官署連繫並提出報告。

第六章:行政幹部
     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之。
  2. 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理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會長代替執行職務,如第一副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時則由第二副會長替代執行職務。
  3. 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並可獲得連任,但以四年為限。

     祕書長、財務長:

  1.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由會長就理事會成員聘任之,任期與會長同。
  2. 祕書長與財務長襄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得接受理事會提問本會會務執行情行,
  3. 秘書長、財務長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若干名,可就會員和理事中提名,提名後由理事會通過任命。

     工作委員會:

  1. 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視實際需要,可經由理事會之決議成立工作委員會。
  2. 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會長就會員中提出,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第七章: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1. 本會得聘顧問數名,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協助本會會務推動發展,但無理事表決職權。
  2. 會長完成任期後,可由本會聘為「名譽會長」,任期兩年,其職權和理事同等,會長亦可在卸任兩年後,重新選舉成為理事。
  3. 顧問得出席本會之理事會議並享有發言權,其主要職責為接受理事會之諮詢,及對理事會執行會務之建議。
  4. 本會得設立名譽顧問一職,由理事會提名經四分之三理事同意任命之,為榮譽職無任期限制,也無理事之權則,因故經四分之三理事通過得以停止其榮譽職稱。

第八章:經費
       1.  會費,各會員所應負擔之年費如下
                 會長年費 $1000
                 副會長年費 $500
                 名譽會長年費 $500
                 名譽顧問年費 $500
                 顧問年費 $300
                 理事年費 $200
                 會員年費 $50
       2.  在會員大會舉行時,仍未於會議前繳納各項應付費用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3. 會員年費每年始於每年 6 月 1 日至隔年 5 月 31 日
       4.  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5.  會長及財務長應於會員大會提出書面年度財務報告,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接納之。

第九章:附則

  1. 本章程之修改得由理事會或六分之一會員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通過修改之。
  2. 本章程通過之日期為 01/11/2022。